劳动关系协调师与劳动关系管理师的区别
发布时间:2020-07-31 18:02
文章来源:华律网 阅读量:13312
劳动关系协调师与劳动关系管理师职业都是人力资源管理领域的,都是处理人力资源方面的管理服务的职业;二个职业都需要具备一定的人力资源管理方面的知识和政策水平。
它们的区别
一是服务的对象不同,人力资源管理师是为用人单位人力资源管理服务的;劳动关系协调师是为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服务的。
二是所站的角度和目的不同。人力资源管理师是为用人单位服务的,工作目的是维护用人单位的利益;劳动关系协调师作为中间人要兼顾劳动者服务和用人单位的利益,目的是维护劳动关系和谐。
三是具备的知识结构和能力结构不同。人力资源管理师应具备人力资源管理知识、企业管理知识及相关政策法律法规,主要应当具备管理能力和一定的协调能力;劳动关系协调师主要应当具备劳动关系有关知识及法律法规,具有一定的劳动心理学方面的知识,了解劳动者的职业心理和企业用人心理,实时掌握劳动就业供求关系动向和国家关于就业及劳动关系方面的法律法规变化情况,具有高超的协调与说服能力,有高尚的品德和平和的职业心态。
四是适应的从业人群不同。人力资源管理师主要面对的是在岗人力资源管理人员;劳动关系协调师主要面对法律工作者、社会工作者、人力资源管理公司的从业人员;企业的人力资源管理人员以及企业班组长、工段长、车间主任等与职工联系密切的基层管理人员;有志于此项工作的学生;以及有人际关系特长热心助人的社会人士。劳动关系协调师是一个就业年龄不限,性别无妨,工作领域宽阔,职业挑战性和使命感兼具,符合和谐社会精神的新型职业。
(责任编辑:中国管理科学学会培训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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