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了解一下!中国管理科学学会培训中心为您详解的有关你的职称评审的全过程

发布时间:2019-08-27 16:49  文章来源:中国管理科学学会培训中心编辑部  阅读量:7724

这里是培训中心为您详解的有关你的职称评审的全过程,快来解一下!


近期,人社部印发《职称评审管理暂行规定》,自2019年9月1日起施行。那接下来让我们了解一下,关于职称评审的一些基本程序,和申报人的合法权益是如何保障的呢?——职称评审的基本程序


 


1、申报人必须要满足足申报条件和各项申报的要求,按照规定提交申报材料;申报人所在工作单位先对申报材料进行核实,在申报人本单位内部先要进行公示,公示之后在逐级上报职称评审委员会组建单位,再由他们审核批准是否通过。


2、评议组或评审专家评议并对对申报人提出评议意见和建议,作为评审会议表决的参考。


3、评审评审委员会组建单位组织召开评审会议,采取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进行投票表决。


4、评审结果公示职称评审委员会组建单位应当对评审结果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5、评审结果确认、备案经公示无异议的评审通过人员,再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或者职称评审委员会组建单位去进行再次确认确认;这些已具备有职称评审权的用人单位,其评审通过的人员应当还向职称评审委员会的核准部门再次提交材料进行备案。


 

申报人注意事项:


    首先申报人应当遵守宪法和法律,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职业操守,并且符合相应职称系列或专业、还要符合相应级别职称评审规定的申报条件。


    其次,申报人应当是该单位在职的专业技术人才,临退休工作人员不得申报参加职称评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职期间受到记过以上处分的,在受处分期间不得申报参加职称评审。


    申报人一般都要当按照职称等级逐级申报职称评审。但是取得过重大基础研究和前沿技术突破、并且解决过重大工程技术难题,在经济社会各项事业发展工作中作出过重大贡献的专业技术人才,可以不用逐级申报,并且可以直接申报高级职称评审。


由于我国目前对引进的海外高层次人才的急需和这方面人才的紧缺,我们可以合理的放宽资历、年限等条件限制。


    对长期在艰苦边远地区和基层一线工作的专业技术人才,则侧重考查他们的实际工作业绩,适当的放宽学历限制和任职年限的要求。但是申报人应当在规定期限内提交申报材料,并对其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和可靠性负责。凡是通过法定证照、书面告知承诺、政府部门内部核查或者部门间核查、网络核验等途径能够办理的,不得在额外要求申报人提供其他证明材料。


 

如何保障申报人合法权益?


    健全职称评审复查、投诉机制,是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明确要求,也是保护专业技术人才职称评审权益的有效手段,更是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督促、确保职称评审公平公正的重要方式。


    在《职称评审管理暂行规定》一文中,明确的指出,在规范评审程序、细化有关要求、健全公开公示制度的同时,应该还进一步的提出,申报人如有对涉及本人的评审结果不服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申请二次复查、甚至有需要还可进行投诉,明确了申报人在职称评审中的权利救济措施。非公有制经济领域


 


专业性技术人才职称评审有那些规定呢?


      目前,非公有制经济领域专业技术人才已占全国专业技术人才总量的50%以上。截至2015年底,非公领域专业技术人才数量已达3822万人,占总比的52.2%。


    并且随着非公有制经济领域专业技术人才队伍的不断壮大,对其职称的评价和需求也在不断的增强。但是,部分通过部分非公有制经济领域的专业技术人才反映,职称评审申报渠道不够畅通,这样对非公有制剂经济的发展是非常不利的,对于非公有制经济领域的各种专业技术人才队伍的壮大也是一个不利的限制条件。为了确保非公有制经济领域的一些专业性的技术人才在职称评审中享有同等待遇,《职称评审管理暂行规定》中明确指出,公有制的职称评审条例对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和自由职业者同样适用,这样就方便了广大非公有制行业的专业技术人才参加职称评审有依据、有保障。同时,也对非公有制经济领域专业技术人才职称评审提出了具体的要求,这样不仅明确了审核、公示、和推荐的主体,更是确保了各项规定能落到实处。


    在《职称评审管理暂行规定》的第十七条中明确却表示,非公有制经济组织的专业性技术人才的关于申报职称评审的相关事宜,可以由该工作人员所在的工作单位或者该公司的人事等代理机构等去履行审核、公示、推荐等相关审批程序。一些自由职业者申报职称评审时,也可由本公司人事代理机构等履行审核、公示、推荐等程序。


 


(责任编辑:中国管理科学学会培训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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